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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 星期四

建築線之指定

建築線之指定

法規名稱: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 )
第 七 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
         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者,以該巷道中
         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
         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以
         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地形特
         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
         四公尺。
       二、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
         ,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三點五公尺寬度之邊
         界線作為建築線,第一層應加退零點二五公尺退縮建
         築。
       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
         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四、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
         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
         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
         讓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指定建築線寬度者,仍應保持原
         有之寬度。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
         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
     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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