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線之指定
第 七 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
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者,以該巷道中
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
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以
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地形特
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
四公尺。
二、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
,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三點五公尺寬度之邊
界線作為建築線,第一層應加退零點二五公尺退縮建
築。
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
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四、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
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
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
讓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指定建築線寬度者,仍應保持原
有之寬度。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
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
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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