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建物越界要如何處裡

甲建物越界建築到乙地,要如何處裡

.一部逾越
1.主建物A
依民法第 796 條第一.二項~~乙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購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2.主建物B及圍牆
依民法第 796-1 條第一.二項~~乙向甲請求拆牆還地
796-1
(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
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全部逾越
3.主建物C
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乙請求甲拆屋還地
767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