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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繼承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73-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https://www.ey.gov.tw/Page/24C4B877E850ED4E/a9d81942-9cd4-4858-8fd0-cdfa157d2b2a

可註明""已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018年5月17日 星期四

建築線之指定

建築線之指定

法規名稱: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 )
第 七 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
         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者,以該巷道中
         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
         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以
         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地形特
         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
         四公尺。
       二、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
         ,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三點五公尺寬度之邊
         界線作為建築線,第一層應加退零點二五公尺退縮建
         築。
       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
         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四、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
         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
         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
         讓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指定建築線寬度者,仍應保持原
         有之寬度。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
         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
     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建物越界要如何處裡

甲建物越界建築到乙地,要如何處裡

.一部逾越
1.主建物A
依民法第 796 條第一.二項~~乙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購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2.主建物B及圍牆
依民法第 796-1 條第一.二項~~乙向甲請求拆牆還地
796-1
(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
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全部逾越
3.主建物C
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乙請求甲拆屋還地
767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農民資格及認定

農民資格及認定


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五項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
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格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
    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
    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
    ,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
    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
    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
    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
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
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
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13)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 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農民之認定
第三之一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全民健康保險  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 作者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 之。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 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 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 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一百零二年七月 一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親人往生,
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辦理遺產債務清算
或全部繼承人都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282450&CtNode=32802&mp=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