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無固定基礎或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資材室---等)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 8-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發文日期 103/12/30 條次 第11條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 函釋編號 11-10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要旨 無固定基礎或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免建築執照之審認原則
說明 一、有關「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亦即有涉及建築行為者,始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倘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縱屬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亦無須申請建築執照。爰「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
(一)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二)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1.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2.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支架,並僅覆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者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如圖例1)
3.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農業設施,如養殖池、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二、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免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如圖例2):
(一)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且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二)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者。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7752

農業資材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 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 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 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 板二十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 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 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