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14&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8040001&t=RoomInOne&mserno=201707120001
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相關條文
所得稅法4-4,4-5,14-4,14-5,14-6,14-7,14-8,24-5,108-2,125-2
4-4 105.1.1.起買賣之房地依新制課徵交易所得稅
4-5 免納所得稅之項目
14-4 交易損失.取得成本.稅率
14-5 不論有無申報稅額.申報檢附.
14-6 成本 .費用
14-7 通知繳納
14-8 個人自住出售及重購
24-5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
108-2 未報.漏報.短報之罰緩
125-2 房地合一稅.中央之統籌分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70021015900-1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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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遺產稅、贈與稅
公告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今日公告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遺產淨額及稅率
5,000萬元以下10%
超過5,000萬元~1億元15%
超過1億元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贈與淨額及稅率
2,500萬元以下10%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15%
超過5,000萬元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前揭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依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並增加適用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本次課稅級距金額應以106年為上次調整年度,無上漲幅度;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98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之指數分別為98.26及102.65,與107年度適用之指數105.61相較,各上漲7.48%及2.88%,均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7年各項金額,適用於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上開公告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7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發布日期:107-12-21
類 別:新聞稿
詳細內容:
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產稅、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8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812210001&mserno=201707060001
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無固定基礎或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資材室---等)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 8-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發文日期 103/12/30 條次 第11條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 函釋編號 11-10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要旨 無固定基礎或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免建築執照之審認原則
說明 一、有關「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亦即有涉及建築行為者,始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倘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縱屬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亦無須申請建築執照。爰「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
(一)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二)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1.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2.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支架,並僅覆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者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如圖例1)
3.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農業設施,如養殖池、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二、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免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如圖例2):
(一)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且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二)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者。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7752
農業資材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 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 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 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 板二十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 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 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 8-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發文日期 103/12/30 條次 第11條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 函釋編號 11-10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要旨 無固定基礎或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免建築執照之審認原則
說明 一、有關「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亦即有涉及建築行為者,始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倘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縱屬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亦無須申請建築執照。爰「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
(一)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二)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1.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2.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支架,並僅覆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者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如圖例1)
3.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農業設施,如養殖池、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二、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免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如圖例2):
(一)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且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二)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者。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7752
農業資材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 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 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 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 板二十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 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 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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