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
1.申請興建農舍可建築面積及高度等規定?
一、 農業用地如位屬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其申請興建農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5&Itemid=95)第29條規定辦理: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土地如位屬非都市農牧用地,其申請興建農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59&Itemid=95)第5條規定辦理: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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