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記後的辦理事項:
1.除籍:備死亡證明.亡者身份證.亡者戶口名簿.亡者配偶身份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取得除戶戶籍謄本再辦往後事項。此時戶政事務所會主動通知壽險公會再通知保險公司,並視個案各別通知保險受益人,以利後續保險申請。
2.保險:農.漁.勞.公.國.健保.各人的投保,自己要主動申報才會給付,有些保險有時間限制要注意。
3.遺產稅:到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取得資料會有2年誤差,因此要將有記錄的財產,一一取得各單位證明,再匯整給國稅局,再取得繳稅或免稅證明,(再送地方政府財政稅務局,查有無欠稅記錄)以利後續繼承動作。
4.繼承:不動產.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債權,繼承人如有拋棄要到法院申請,如繼承不均,要家屬寫分割繼承協議書,再到各單位辦理移轉。
5.不動產繼承:由繼承人一人代表者,應備文件證件至地政機關辦理
1).其他繼承人之經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及身分證影本
2).戶籍謄本(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地方稅務局遺產之土地房屋無欠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4).權利書狀
5).登記申請書(地政機關提供表格)
6).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稱契約書)(地政機關提供表格)
7).繼承系統表(地政機關提供表格)
如有經法院其他等
8).繼承權拋棄法院備查文件
9).判決書籍判決確定書
10).遺囑
11).其他要求有關文件
辦理事項及權責單位
1.
除籍(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
2.
各類保險>>農保者(農會,再轉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國保(勞工保險局),健保退保(健保署投保單位),一般保險(各保險公司)
3.
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4.
欠稅資料查詢>>地方政府財政稅務局
5.
拋棄繼承>>地方法院
6.
銀行存款>>各銀行刷存摺及定存金額送國稅局,存款繼承之後辦理
7.
不動產繼承>>地政事務所
8.
有價證劵繼承>>各發行公司
9.
自來水.電過戶>>自來水.電公司
10. 汽機車過戶>>監理站
11. 急難生活救助>>區公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