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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從事農業者,參加農保建保有關證件

實際從事農業者,參加農保建保有關證件
1.      本人身分證.印章
2.      (新式)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土地謄本第一類全部(10天內)-使用分區不得空白,或攜帶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取得須滿3個月才可加保)
土地若持份須填寫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附地籍圖)
4.      使用分區證明書(都發局)
5.      土地使用同意書(沒土地,要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但雙方要屬直系親屬)
6.      一年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區公所經建課申請,須帶土地謄本.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 或有休耕補助證明書也可以(向經建課申請)
7.      一個月內農地現況照片二張(須檢附日期)
8.      農會存摺.印鑑
9.      加入會員繳費$1060.
10.  憑證(任一皆可)
一年內銷售自營農林漁產品額$10200X3.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額$5100.
()會員+健保  銷售$5100.  投入$5100.


以上台南農會,其他區域不知是否相同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

103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102.12.13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公告)
一.  遺產稅
(一) 免稅額: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  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之計算

13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
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
    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
    二十。



17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
    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
    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17-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18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贈與稅之計算
19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
    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
    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
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21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22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死亡登記後的辦理事項

死亡登記後的辦理事項:
1.除籍:備死亡證明.亡者身份證.亡者戶口名簿.亡者配偶身份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取得除戶戶籍謄本再辦往後事項。此時戶政事務所會主動通知壽險公會再通知保險公司,並視個案各別通知保險受益人,以利後續保險申請。
2.保險:.....健保.各人的投保,自己要主動申報才會給付,有些保險有時間限制要注意。
3.遺產稅:到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取得資料會有2年誤差,因此要將有記錄的財產,一一取得各單位證明,再匯整給國稅局,再取得繳稅或免稅證明(再送地方政府財政稅務局,查有無欠稅記錄)以利後續繼承動作。
4.繼承:不動產.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債權,繼承人如有拋棄要到法院申請,如繼承不均,要家屬寫分割繼承協議書,再到各單位辦理移轉。
5.不動產繼承:由繼承人一人代表者,應備文件證件至地政機關辦理
  1).其他繼承人之經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及身分證影本
  2).戶籍謄本(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地方稅務局遺產之土地房屋無欠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4).權利書狀
  5).登記申請書(地政機關提供表格)
  6).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稱契約書)(地政機關提供表格)
  7).繼承系統表(地政機關提供表格)
  如有經法院其他等
  8).繼承權拋棄法院備查文件
  9).判決書籍判決確定書
 10).遺囑
 11).其他要求有關文件


辦理事項及權責單位
1.      除籍(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
2.      各類保險>>農保者(農會,再轉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國保(勞工保險局),健保退保(健保署投保單位),一般保險(各保險公司)
3.      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4.      欠稅資料查詢>>地方政府財政稅務局
5.      拋棄繼承>>地方法院
6.      銀行存款>>各銀行刷存摺及定存金額送國稅局,存款繼承之後辦理
7.      不動產繼承>>地政事務所
8.      有價證劵繼承>>各發行公司
9.      自來水.電過戶>>自來水.電公司
10.  汽機車過戶>>監理站
11.  急難生活救助>>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