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設施相關法規


營建署
1.申請興建農舍可建築面積及高度等規定?
一、 農業用地如位屬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其申請興建農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5&Itemid=95)第29條規定辦理: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土地如位屬非都市農牧用地,其申請興建農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59&Itemid=95)第5條規定辦理: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房地主要課徵甚麼稅

房地主要課徵甚麼稅
1.土地使用:課徵地價稅,每年11月課徵,課徵基準為土地申報地價(2年公告,公告地價之80%~12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1000要主動申請),基準為10/1000,參考土地稅法16.17.181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9 .20.21.23
2.土地交易:課徵土地增值稅,交易時課徵,課徵基準為土地公告現值(每年公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10%,一般20%,參考土地稅法33.34.3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0.41.42

3.房屋使用:課徵房屋稅,每年5月課徵,課徵基準為房屋現值,自住為1.2%要主動申請,參考房屋稅條例第5
4.房屋交易:課徵契稅,交易時課徵, 課徵基準為房屋現值,一般為6%,參考契稅條例第3

5.房地交易所得稅(105/1/1開始徵收,就是房地合一稅)):交易有獲利的部分,徵收所得稅,參考所得稅法第4-4條,第4-5條,第14-4條~第14-8條,第24-5條


房屋稅條例第5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房屋稅條例第10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房屋稅條例第11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契稅條例第3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契稅條例第13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
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
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
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
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
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
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
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增值稅10%,只能用一次嗎~~當然不是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增值稅10%,只能用一次嗎~~當然不是
符合一些規定即可一直用,即不限次數(一生一屋)

土地稅法第 9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土地稅法第 34
(一生一次)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一生一屋)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
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 4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017年8月5日 星期六

金剛經所說的四句偈

金剛經所說的四句偈

乃至受持四句偈等,為他人說~~其福勝彼~此福德勝前福德~其福甚多~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此四句偈是哪四句,"持經功德分第十五":若樂小法者,著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則於此經不能聽受.讀誦.為他人解說.

須菩提問世尊:D善男子、善女人,C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B云何應住,A云何降伏其心.
世尊回答時,一直圍繞在四句偈等 ,受持.讀誦.為他人說,整部經典都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為中心在解說.
所以金剛經說甚麼,就是在說這四句偈"..眾生.壽者"之無為法差別.
金剛經所說的四句偈 https://syu0021.blogspot.com

2017年7月29日 星期六

金剛經說甚麼


鳩摩羅什法師及玄奘法師翻譯的金剛經有所不同,當然跟個人了達之境界有關,以下我們用鳩摩羅什法師翻譯之金剛經來解說
首先須菩提啟請問法,佛即知道須菩提哪裡不懂,因此引導入如來境界後,須菩提涕淚悲泣深解義趣,之後須菩提重新問法,則與世尊對答如流,一開始須菩提一直無法了達如來境界,因此佛一直以福德相應,直到須菩提深解義趣後世尊才以功德相應之
很多學佛看不懂經典,主要不知佛學名詞真正意義,以下列出一些供參考, 如有不懂,”八十華嚴”經都有詳細解說,八十華嚴看懂,其他經典就沒甚麼困難,甚至那些大師說錯了,您都知道,如同法律法規很多不是字面上意思,而是每個名詞都有他的定義

境界:世間/出世間
出世間:心境界清淨心
1.     如來境界:如來/清淨/本性/真/性/真如/如來藏/大般涅槃/解脫/理性/體性/空性/法性/法身/妙/真常/無”常”/離於施作
2.     佛境界:具足/圓滿/智/理/體/覺/報身/大白牛車/平等/實/常/離因緣造作
3.     摩訶薩已出世間入如來境界,為何不稱佛,如來,因行為的不同名稱就不同>如來離於施作,佛離因緣造作,摩訶薩入世間隨順因緣說法
4.     出世間稱功德/無相離相/離因緣
5.     世間稱福德/有相執相/有因緣
以下重新註標題章節及不同顏色標記,是否有更了解須菩提之次第領悟及與世尊對機之含義呢?                        詳細內容:              syu0020.blogspot.com

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從事農業者,參加農保建保有關證件

實際從事農業者,參加農保建保有關證件
1.      本人身分證.印章
2.      (新式)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土地謄本第一類全部(10天內)-使用分區不得空白,或攜帶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取得須滿3個月才可加保)
土地若持份須填寫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附地籍圖)
4.      使用分區證明書(都發局)
5.      土地使用同意書(沒土地,要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但雙方要屬直系親屬)
6.      一年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區公所經建課申請,須帶土地謄本.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 或有休耕補助證明書也可以(向經建課申請)
7.      一個月內農地現況照片二張(須檢附日期)
8.      農會存摺.印鑑
9.      加入會員繳費$1060.
10.  憑證(任一皆可)
一年內銷售自營農林漁產品額$10200X3.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額$5100.
()會員+健保  銷售$5100.  投入$5100.


以上台南農會,其他區域不知是否相同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

103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102.12.13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公告)
一.  遺產稅
(一) 免稅額: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  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之計算

13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
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
    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
    二十。



17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
    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
    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17-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18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贈與稅之計算
19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
    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
    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
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21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22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