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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https://www.ey.gov.tw/Page/24C4B877E850ED4E/a9d81942-9cd4-4858-8fd0-cdfa157d2b2a

可註明""已審閱全部條款內容""